年过六旬的张某是某公司仓库管理员,因经营不善,公司已有一年未发工资。2022年3月1日,张某向公司负责人吕某索要工资,未果。次日一上班,张某闯进吕某办公室,用事先准备好的液体稀料泼洒自身和办公室地面等处,手拿打火机并扬言“谁也别活了,干脆一块儿死了完了”。民警接报后及时到达现场将张某控制并抓获归案。经鉴定,张某泼洒的液体含有二甲苯、三甲苯等稀释剂成分。
评 析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犯罪预备)。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精神及智力正常,且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放火罪的主体要件。张某在公司内泼洒可燃烧的稀料,并手持打火机相威胁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对客观方面的要求。张某预备放火的地点在人员密集的办公地点,且点燃物品会直接涉及到办公设备和水电线路,具有明显的危险性,符合放火罪的客体要件。
张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并扬言“谁也别活了,干脆一块儿死了完了”,表明其明知放火引发的危险性,主观上属直接故意。
放火罪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是不仅要引起放火对象的独立燃烧,同时该火势应当具备引发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的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
本案中,张某向自身和办公室地面泼洒易燃的稀料,只要其点燃明火,火势极有可能迅速蔓延,造成重大损失,法定的危险状态已经形成。因张某尚未点燃打火机即被民警控制,该行为应界定为尚未着手,其泼洒稀料的行为应界定为为放火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综上,张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放火罪(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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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