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高院对外发布《天津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以及第四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本市法院系统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172件,审结4171件,其中刑事案件新收99件,审结109件;民事案件新收3814件,审结3799件;行政案件新收259件,审结263件。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涵盖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门类,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点多面广、内容丰富、类型复杂,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也有其特殊性。
为此,市高院在民一庭基础上挂牌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目前已经实现海洋环境案件由天津海事法院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本市中级法院管辖。市高院还指导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了新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本市法院系统不断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环境行政主管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和协调。
2021年,市高院与相关单位签订《关于进一步做好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会议纪要》《天津市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市一中院与市财政局研究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推动统管统收、专户专用、收支分离、管理规范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机制建设。
此外,本市法院系统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修复履行执行方式,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不仅如此,本市法院系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严惩恶意偷排、伪造数据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排污成本,倒逼相关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通过依法审理共享经济、绿色建筑、新能源、新业态等相关环境资源案件,推动构建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二被告销售红珊瑚及象牙制品获刑
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受人委托代为销售红珊瑚制品7件、大象牙制品及小象牙制品各1件。二被告人将红珊瑚及大象牙制品运输至某地,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
经鉴定,红珊瑚制品7件净重960克,均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属物种的制品。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大象牙制品中的象牙是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重5.053千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1件象牙制品及7件红珊瑚制品、被告人包某某退缴的赃款1.5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4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由于环境变化、人类非法活动等,红珊瑚、亚洲象等野生动物数量减少。野生生物的生存受到侵袭,不利于生态系统稳定与功能发挥,也将对人类生存造成影响。
该案对于减少野生动物杀害,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及相关制品交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具有正面意义。
生态环境公益信托项目助力修复受损环境
某社会公益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属于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受关注程度高。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款项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市高院二审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调解方案采取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即以慈善信托的方式捐赠相应资金,建立环境公益信托项目,项目资金将专项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按照京津冀三地法院环境资源协作框架协议,本市法院系统就环境公益信托项目设立和运行标准进行了统一——由项目决策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并监督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环境修复。项目监察人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和生态环境修复情况。
这是本市法院系统首个生态环境公益信托项目,为后续探索和创新生态环境修复履行执行方式提供了开拓性的范例模式。
设立生态环境公益信托,是本市法院系统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执行机制,积极探索构建替代修复、异地修复,灵活适用补植复绿、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环境修复责任机制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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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艺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