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网络犯罪呈大幅上升趋势,且犯罪手段逐渐细化为“流水线”式作业分工,在犯罪活动的物料供应、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环节滋生出许多与之相关联的黑灰产业链,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自2020年10月“断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量适用于非法出租、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的“两卡”案件,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上下游关联犯罪时被广泛适用。市一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审理了一大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帮信”犯罪呈现4大特点
自2020年至今,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456件,关联信息网络犯罪数额近5亿元。仅2021年,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500%,判处罪犯673名,判处罚金刑数额总计达630余万元,对56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同时,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加入一兼职QQ群,得知可以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获利,便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和一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及U盾。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冯某某仍将上述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在QQ兼职群中认识的男子。后冯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致使44万余元网络诈骗所得赃款流入该账户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牟利仍帮其逃避监管、规避调查,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梳理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呈现的4个特点。
犯罪行为套路较为固定。以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为主。
团伙作案频发,易依托人际关系蔓延。因犯罪成本低、收益高、不需要太高的技术和知识水平、赚钱轻松,一些行为人受到利益驱使,在尝到甜头后,还推荐、拉拢身边亲朋好友加入,形成一定组织,甚至转为上线来抽取提成。
无稳定经济来源、知法守法意识淡薄的群体易被教唆、蛊惑实施犯罪。在673名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中,无业人员有493人,占比高达73.3%。这些人员或法律知识欠缺、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或藐视法律、明知故犯,最终被认定为犯罪。
追赃挽损较为困难。信息网络犯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手法比较隐蔽,且善于利用微信、支付宝及个人合法账户转移资金、逃避法律监管,等被害人意识到被骗报案时,受骗资金早已分散转移,损失难以追回。
多措并举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犯罪嫌疑人沈某为牟利,以帮助办理贷款为名,指使邓某等人虚假注册成立公司、申请对公账户,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售邓某等人办理的对公账户及配套的结算卡、网银U盾、绑定手机卡、公司公章等物品。后上述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资金流水总计高达1200余万元,其中120余万元已被查实系诈骗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沈某指使他人办理并自行出售多个公司对公账户,涉案金额巨大,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该案是通过售卖对公账户,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案例。相较于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每日转账限额高,频繁转账不易被银行风控部门或反洗钱系统察觉,且更容易获取被害人的信任,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高级“犯罪工具”,给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带来了更大的威胁,对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市一中院高度重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审理工作,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强化宣传教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审查证据,准确甄别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及作用大小,区别对待、宽严适度、科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运用追缴、退赔、财产刑等经济制裁手段,努力铲除犯罪根基。一方面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另一方面,依法适用罚金刑,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前科情况、悔罪态度等因素判处罚金,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此外,及时总结审判中遇到的难点、堵点,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及时总结类案裁判方法,统一裁判尺度,提升辖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将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工作向纵深推进。
提高警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帮凶”
犯罪嫌疑人吴某以“返好处费”为由,指使杨某提供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钱款流转。杨某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分别绑定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并将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吴某。后杨某名下银行卡内单项流入资金超过180万元。其间,杨某按照吴某的指示,将打入其账户内的40余万元网络诈骗所得款项通过网络迅速转移到吴某指定的多个他人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数额及自首等情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力度,为网络通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市一中院提醒广大群众,谨慎防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妥善使用个人支付账号,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
理性对待兼职,不要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对于宣称能“挣快钱”的兼职工作,如帮助联系他人办卡、登记他人办卡信息或用个人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取提成的兼职等,要加倍小心。这些行为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注重防范,积极配合金融机构、通信部门开展银行账户、手机卡实名制核验、账户风险排查等工作。对于非正常渠道下载的App谨慎使用,不登录非法网站,不随意绑定账号,不随意转账汇款。如遇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来源:
天津365游戏厅网页登录_365bet365网址_bat365在哪进报
编辑:
范艺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