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商联等11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本市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进入新发展阶段。
《意见》共7章26条,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启动和运行、合规成果的运用等作出了规定。按照《意见》,第三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条件的案件,交由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将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意见》强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平、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上,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意见》明确由市检察院、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会同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天津海关、市税务局等部门组建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市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合规改革等日常工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
《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作出了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向社会公示。
《意见》对合规成果的运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也可视情节建议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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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艺瀛